玉米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章 程
玉米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秘書處編制
二○一○年二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39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40 -
第三章 成員 ----------------------------------- 41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 44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49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50 -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 50 -
第八章 附則 ----------------------------------- 5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定名為“玉米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名稱為:Corn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Union(CCTISU)。
第二條 本聯盟是在科技部指導下,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而由從事玉米產業科學研究、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而組成的的行業性、非盈利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聯盟的宗旨
通過聯盟整合及協調產業資源和社會資源,推動產學研緊密結合,提高聯盟成員在玉米產業領域的研發、生產及加工水平,提高副產品的附加值,延長產業鏈;為聯盟成員的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推動玉米產業在國內外的推廣應用,更好地服務于農業生產及人類食品安全,提升我國玉米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聯盟的基本原則
(一)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聯合國內致力于玉米研究與生產應用的企事業單位,在平等互利、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的原則下,積極推動玉米理論與應用技術的自主創新與科學發展,共同建設、共享成果,促進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堅持奉行開放政策,積極吸納農業科學、生物科學、食品科學及相關學科的最新成就,深入研究、突破玉米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開創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遵循價值規律和市場經濟原則使其轉化為生產力;
(三)堅持產學研結合、融合互動發展,在行業主管部門與相關政府部門的領導與指導下,在玉米遺傳育種、作物栽培、產品精深加工領域共同努力,協作攻關,促進我國玉米產業發展。
第五條 聯盟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我國科學技術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聯盟辦事機構(秘書處)的駐所為: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聯盟的業務范圍
聯盟圍繞玉米產業的發展,促進聯盟成員之間的資源、信息共享和互惠互利;積極為玉米產業發展爭取政府部門在方針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組織聯盟成員圍繞玉米產業技術創新開展技術合作,協調其他社會資源,提升聯盟成員的競爭力。
(一)圍繞玉米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積極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的合作研究與開發,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
(二)推廣、應用和保護本聯盟成員的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建立知識產權交流與保護規范。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三)設計并實施行業整體解決方案,幫助本聯盟成員解決業務發展中的問題;
(四)組織聯盟成員共同建設玉米公共技術研發、新品種選育、栽培技術、加工技術、市場開發、公共信息交流和人員培訓等資源開放共享平臺,促進玉米產業資源有效利用;
(五)加強聯盟成員之間人員的交流互動,開展校企合作,聯合培養創新人才,為玉米產業持續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六)加強與國內外玉米研究單位與企業的聯系和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七)制定并推廣相關技術標準,提升玉米產業整體競爭力;
(八)發揮行業自律職能,協助政府對玉米產業發展實行監督和管理,發揮行業渠道優勢,向政府反映聯盟成員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設性意見,為政府部門制訂相關產業政策以及組織實施重大項目提供決策依據;
(九)維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聯盟成員與消費者的良好關系。開展有益于玉米產業發展的公益事業。
第三章 成員
第八條 聯盟的成員均為單位成員。申請加入聯盟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聯盟的章程,有加入聯盟的意愿;
(二)從事玉米產業相關技術研究及產品開發、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三)須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
第九條 聯盟成員的加入
(一)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加入聯盟的書面申請;
2、介紹材料,法人營業執照(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
3、在聯盟有關技術領域研發等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
4、加入聯盟的承諾。
(二)加入聯盟的程序:
1、經理事會成員提名;
2、向聯盟秘書處提交加入聯盟申請表;
3、秘書處初審申請表并上報聯盟理事會;
4、聯盟理事會討論通過;
5、簽署相關協議并繳納年費;
6、理事會頒發聯盟成員證書,成為聯盟成員。
第十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一)擁有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與討論和表決聯盟發展的重大決策、決議和事項;
(二)參加聯盟的活動;
(三)優先享有聯盟內成員相互協作的權利;
(四)依據聯盟有關協議,實施聯盟成員知識產權約定的權利;
(五)獲得聯盟服務的優先權。按優惠條件,享受聯盟共享信息與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的權利;
(六)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權通過聯盟向政府部門反映意愿;
(八)對聯盟財務收支質詢;
(九)聯盟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維護聯盟合法權益;
(二)積極支持并參與聯盟的建設,為聯盟發展獻計獻策;
(三)積極完成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聯盟活動經費;
(五)向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對聯盟組織編發的有關信息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七)尊重知識產權,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的退出
(一)聯盟成員退出時,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并補齊應交的年費。秘書處在收到書面申請后于7個工作日內向理事會通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向聯盟成員通報,取消成員資格并收回聯盟成員證書;
(二)聯盟成員長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出;
(三)聯盟沒有責任返還已交納的年費和贊助費;
(四)自動退出聯盟的成員,在退出前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協議仍繼續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簽約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五)聯盟成員自動退出后,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聯盟。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的除名
(一)聯盟成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聯盟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二)聯盟成員被除名,聯盟收回其成員證書,不返還已支付的費用;
(三)聯盟成員除名后,兩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聯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聯盟組織機構設置為聯盟理事會、專家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聯盟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專家技術委員會為聯盟理事會咨詢機構;秘書處為聯盟理事會常設的執行機構。
第十五條 聯盟理事會由聯盟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組成,設理事長一名。首任理事長由聯盟發起組織單位的負責人擔任;首屆理事由聯盟發起單位派出的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決定聯盟運行方針,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二)批準和取消聯盟成員資格;
(三)選舉、任命和罷免聯盟理事長、秘書長,遴選和聘任專家技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四)審議和批準專家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報告;
(五)根據專家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決定聯盟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協調資金籌措、使用、成果轉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聯盟重大決策事宜;
(六)審議、批準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秘書處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九)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召集與主持
理事長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理事長推薦一名副理事長代行職責或由理事會批準其它理事代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必要時可增加、提前或延遲。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第二十條 專家技術委員會由行業內、外知名的工程技術專家、企業家、經濟專家、政策研究專家等組成專家組成,由理事會聘任,建立專家庫。專家技術委員會由以下人選構成:
(一)高校、科研院所玉米生產加工相關專業的知名專家、教授;
(二)規模玉米生產加工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擁有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 專家技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聯盟的技術發展方向、規劃與工作重點;
(二)對本行業的重大技術攻關、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確定和實施提供咨詢論證;
(三)負責對聯盟組織開展的玉米新品種選育、生產加工技術、市場開發等研發項目的經費預算編制、項目招標、項目鑒定、評審、驗收等工作進行技術把關;
(四)專家技術委員會按理事會的工作安排履行職責。根據項目需要,每個項目對應一個專家組,從專家技術委員會中挑選相應專業的若干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專家技術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定期與不定期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出席,其審核事項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為理事會常設的執行機構,直接受理事長領導,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和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經理事會選舉,由理事長聘任。
第二十四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處行使的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的各項工作;
(二)在專家技術委員會提出的聯盟發展方向和重點工作方向指導下,制定技術發展計劃,并按照計劃擬定具體的開發項目,報理事會批準;
(三)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和理事會批準同意后,負責組織向有關部門申報政府支持項目;
(四)組織聯盟有關成員在本章程框架下簽訂具體的項目協議;
(五)負責具體項目協議的執行檢查、協調,根據國家的有關管理辦法或具體協議約定組織項目驗收,對具體項目的知識產權、成果等事項進行備案,并向理事會報告;
(六)負責聯盟經費的財務管理,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七)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和召開,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八)負責聯盟成員加入與退出的審理;
(九)辦理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理事成員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原派出單位等情況,即為自行辭去其職務,由該派出單位另行推薦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后方可接任。接續時間至理事會換屆選舉。
第二十八條 聯盟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批準聯盟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聯盟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聯盟的經費來源
(一)成員入會繳納的會費;
(二)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三)各級政府機構下撥的工作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聯盟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收取成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聯盟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成員五分之四以上(含)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聯盟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 1月 16日發起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